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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8月12日凌晨,福建周寧縣人大代表張裕明在上海涉嫌醉駕被警方查獲。兩天后,上海松江公安分局向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發函提請批准對張裕明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出人意料的是,雖然張裕明對違法行為供認不諱,並對血液乙醇濃度的鑒定結果無異議;但上海警方的請求卻因周寧縣人大常委會的贊成票未過組成人員的半數,被否決了。
  如果不是澎湃新聞11月25日的報道,這事或許就晾在那了。
  此事引發媒體和網友關註後,周寧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27日凌晨通報稱,人大代表不能成為違法犯罪行為的“護身符”,對於媒體的監督,周寧縣人大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立即召開專題會議,進行深刻反思,本著“有錯必糾”的原則認真處置。
  看不懂的“按法律辦事”
  這是一起讓普通老百姓感到困惑的事件。
  上海的公安局提請刑拘一個違法的縣級人大代表,居然被縣級人大常委會以投票的方式否了,最讓人看不懂的是警方的工作還真的因此擱置了。
  連@環球時報都稱,“呵呵:人大代表醉駕警方欲刑拘,人大卻投票否決”。
  同樣,中國青年報今年4月報道,青島市公安局李滄分局在辦理山西省呂梁市文水縣人大代表王永安涉嫌合同詐騙案時,也因同樣的原因,陷入困頓狀態。文水縣人大常委會人事委主任王京強還稱,“我們都是按照法律辦事的,不對報道做任何反饋”。
  事實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確實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騰訊今日話題稱,如果警方“不巧”抓到涉嫌違法犯罪的縣級以上人大代表,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先放人。並且,議員(人大代表)未經批准不受逮捕,的確是國際慣例。
  只是在英、美、德、法、日五國的憲法中,都明確地做出了一個限制,即必鬚髮生在議員開會期間。而我們是把範圍擴展到了一切時間段,除非代表資格被剝奪。
  可以明確的是,這個法規設立的初衷是為了避免人大代表在履行監督職責時遭受被監督部門的報複。當人大代表違法的時候,仍然應當依法追究。
  制度漏洞誰來補?
  梳理地方人大否決拘捕的幾個案例,公函中都只給結果不說明原因。
  所以我們才看到了這樣的怪事,雖然周寧縣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也認為張裕明確實涉嫌危險駕駛罪,但17人投票,1人反對,8人棄權。該負責人稱,這是民主表決結果,也不好問為什麼。
  @中國之聲指出:這“反”的是法律,“棄”的是責任!
  錢江晚報嘆,民主雖好,奈何遇人不淑。“未獲得許可”背後是當地人大常委會對事件性質認識不到位,還是帶有地域性的“抱團取暖”,我們不得而知。民主是好東西,可把這樣的權力交給不合適的人,也會是一件被濫用的武器。
  網友怒斥:哪裡是依法辦事,滿眼的只是“人情”。
  癥結在哪?東方網分析,這與《代表法》沒有規定人大應如何受理公安司法機關對刑事強制措施的報請以及如何進行審查有關。正是由於這個問題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才發生了這樣糊塗的“不予受理”的決定。
  西部商報也認為,人大代表身份暫停製度存在一些缺陷,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明確,否則,未來還可能遇到類似的困境。
  騰訊今日話題稱,法學界多數觀點認為,人大對提請許可的案件的審查為程序性審查,重點應在於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可排除故意阻撓代表履職或因履職受到打擊報複的情況;至於是否符合逮捕、刑事審判條件或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是否恰當,乃至罪與非罪,人大不宜介入。
  京華時報建議,人大代表違法已是醜聞,再加上人大常委會委員對刑拘請求“不予許可”,致警方正常執法失據,這樣的法律漏洞不獨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反思,立法同樣應做修正。
  及時彌補漏洞,不要讓人們把代表身份誤當成違法犯罪的保護傘。
  新京報新媒體記者 戴熙婷
  編輯:李雪瑩  (原標題:【媒目】刑拘人大代表遭拒:特權?民主?傻傻分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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