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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山網訊(新疆法制報實習記者郝誼麟 通訊員安翔 劉偉運報道)謊稱自己有工程項目,利用虛假合同藉機向受害人收取高額保證金。11月10日,烏魯木齊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和烏魯木齊市米東區人民法院的相關人員給記者介紹了發生在烏魯木齊市的兩起這類案件。
  ????????假冒“高層”騙取合同保證金
  ????????艾某是無業人員,但他經常以“石油公司高層領導”、“工程項目老闆”等身份出現在別人面前。2004年8月,艾某曾因招搖撞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刑滿釋放後,艾某仍不思悔改,繼續行騙。
  ????????2013年5月,艾某經他人介紹認識了趙恆,趙恆被艾某石油公司高層領導的虛假身份所迷惑,與之簽下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艾某所在的公司將設備、廠房大檢修工程包給趙恆,工期90天,動工時間為2013年8月1日,工程造價3200萬元。之後,艾某又以工程需交保證金、給工人購買服裝、租賃房屋為名,向趙恆索要現金共計26萬餘元。
  ????????然而,直至當年10月下旬,趙恆也沒有發現艾某所說的工程有要動工的跡象,於是找到艾某所說的公司查實。經該公司核實,趙恆與艾某所簽的合同上甲方印章系偽造,且工程項目並不存在。趙恆遂將艾某起訴至米東區人民法院。經法院查實,艾某利用這種方法僅僅一年的時間就實施詐騙6起,數額高達98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艾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冒企業工作人員,虛構工程項目,以簽訂虛假的工程承包合同為誘餌,多次以工人工資、保險費、進場費、服裝費、保證金、房屋租賃費等名義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2014年10月24日,米東區人民法院判處艾某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
  ????????複印圖紙假冒工程詐騙40萬
  ????????無獨有偶,10月31日,無業人員王強被頭屯河區檢察院以涉嫌合同詐騙罪批准逮捕。
  ????????2013年12月,王強在某建築公司的辦公桌上看到了一張工程圖紙,並以“對此項目感興趣”為由向該公司相關負責人借走圖紙。隨後,王強將該圖紙複印後,又以“暫時沒有錢,無法承包”為由,將圖紙歸還至該公司。拿著複印件的王強,打起了歪主意,想用它賺一筆。
  ????????通過別人介紹,王強認識了李明。一番謊言後,李明信以為真,王強趁機向李明索要工程保證金40萬元。李明便給王強轉賬40萬,兩人隨後簽訂《工程承包合同》,規定工程在2014年4月開工。在李明心生懷疑反悔後,王強以種種理由搪塞李明不予退還保證金。直至今年8月,工程仍遲遲未開工,李明便向公安機關報案。經查,王強無相關工程建設的資質,所稱的項目也並不存在。
  ????????簽合同時需謹慎
  ????????就怎樣預防不法人員利用工程合同實施詐騙?烏魯木齊米東區法院法官安翔提醒市民:現在的大項目都是經過正規程序招投標等方式承包,不可能以個人身份來簽合同。在簽合同以前,必須認真審查對方的經營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存在,查清對方現有的、實際的、真實的經營情況。
  ????????其次,審查合同公章與簽字人的身份,確保合同真實有效。如果對方公章為法人的分支機構公章或內設機構,應要求其提供所屬法人機構的授權書。如對方簽字人是企業的法人代表,那麼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要求對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證明,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出具的法人資格證書;如對方僅系企業的業務人員,則還應讓其提供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授權委托書、合同書、業務人員自身的身份證明以及財產擔保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切忌僅憑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合同專用章等不全面、不規範的文件就與其簽訂合同。(文中當事人除法官外均為化名)  (原標題:烏魯木齊發生兩起借虛假工程行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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