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約談”日益成為黨政機關日常工作中的一個熱詞。根據北京青年報記者統計,至少20個國務院部委開展過“約談”。
  6月12日,中央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領導小組印發通知指出,對第二批教育實踐活動中深化“四風”突出問題專項整治不重視的,要約談一把手。就在同一天,環保部等8部門部署2014年環保專項行動,提出對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不力的,要通報批評並約談當地政府負責人。而5月底,國務院出台的兩項文件,更首次提及必要時請國務院領導同志約談省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約談到底是什麼?約談究竟如何談?
  無處不在的約談
  6月12日,中央紀委網站披露,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印發《自治區紀委實施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約談暫行辦法》。此前,海南省、湖北省已經相繼出台了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幹部約談辦法。
  紀委系統中的約談,最為知名。在誡勉談話之外,去年4月22日至26日,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領著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班子成員,在5天里,分別約談了53位派駐到中央和國家機關的紀檢組組長、紀委書記。隨後,紀委系統紛紛開展了類似的約談。就在上周,駐中科院紀檢組還集體約談了9名新任中科院分院紀檢組組長。
  目前,除中央紀委外,包括環保部在內的多個國務院部門也設置了約談制度。北京青年報記者根據公開報道統計,國務院25個組成部門中,除國防部、司法部等少數幾個部門外,至少有20個部門都有過約談。
  部委系統中,最早引入“約談”的是國土資源部,約談的對象是地方政府負責人。2007年開始,國土部把違法占用耕地面積比例較高、在全國排前幾名的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請到北京,彙報情況並提出解決辦法。《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出台後,這種約談被視作問責的前奏。
  約談究竟怎麼“談”
  媒體公開報道,鮮少提及約談的具體情形,不過,從一些報道中能發現,約談一般採取的是約談人先發問或批評,約談對象表態或解釋這樣的形式。在具體約談中,有一對一的約談,也有集體約談。在約談前,被約談人也會得到具體通知。
  中央紀委駐財政部紀檢組組長劉建華在被約談時,提前兩天接到約談通知,並獲知約談她的是中央紀委書記王岐山,地點是在中南海,時間是早上9點。
  約談提前3分鐘開始,王岐山開門見山地說:“我今天找你來,就是想瞭解一下中央八項規定的落實情況。你就說說財政部本身落實八項規定的情況,還存在哪些問題。”劉建華一一回答了這些問題。
  去年7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集體約談17個中藥材專業市場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負責人。據《南方周末》的報道,在接到通知約談時,一些地方還曾提出,由市政府秘書長代表出席。但被告知如果秘書長來,那乾脆別來。最終17個地市分管藥品安全的副市長悉數到場。
  約談從通報“不打招呼的抽查結果”開始,食藥總局副局長吳湞不僅嚴厲表態,“我們必須拿出刮骨療毒的勇氣,來一番徹底的清理整頓”,還點名要求亳州市副市長第一個發言。
  國土資源部的約談更像是一種問責,一開始就對時任大同市市長“提出嚴厲批評”。而據媒體報道,雖然事先已經準備好稿件,時任大同市市長還是在約談前連夜改寫稿件,在約談時,拿著手寫稿檢討,手寫稿“比前一稿深刻得多”。
  談後不改將被處理處分
  許多領導幹部都會在約談中表決心,約談結束馬上開始的是一場整改。
  據《中國紀檢監察報》報道,國資委紀委書記強衛東在約談結束後,馬上向國資委主要領導報告王岐山講話要求。隨後,國資委立即作出部署,繼續落實好八項規定,解決廣大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像強衛東約談後報告,地方上也有例可循。湖北省在《關於紀檢監察機關對領導幹部進行約談的暫行辦法》中就指出,約談對象應當根據對其實施約談的紀檢監察機關的要求,就約談情況在本單位黨組織民主生活會上進行報告。
  更為重要的是約談後的整改。新疆自治區環保廳曾就環境問題約談4區縣負責人,環保廳負責人指出,環保部門將在整改限期屆滿後對被約談縣區進行回訪。對仍然沒有進行有效整改的縣區,將啟動問責機制,追究縣區政府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已出台的約談辦法中,約談後的整改也直接與問責掛鉤。《海南省紀檢監察系統領導幹部約談辦法》明確要求,把約談對象整改落實情況納入紀檢監察機關績效考評內容;對未認真落實整改要求的,予以批評教育並督促限期整改。發現約談對象涉嫌違紀違法的,轉有關部門調查處理。湖北省的辦法則指出,對拒不改正的,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予以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釋疑
  “約談” 誰跟誰談?
  在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於川看來,這些約談可以大致分為兩種,一種發生於行政系統內部,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約談,比如國務院領導人對地方政府負責人的約談。另外一種是政府機關對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約談,比如發改委對汽車企業、化工企業的約談,這是行政管理主體對行政管理對象的約談,屬於行政指導行為。
  是否有問題才被“約談”?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薑明安用四種情況概述目前約談的情形:第一種是個人沒有問題,像中央紀委去年4月開始的談話,是對領導幹部的普遍談話,就某一個問題大範圍約談幹部;第二種是個人有問題,但問題並不是很嚴重,這時給予約談是警示性的;第三種是已經確定有問題要問責,但是並不清楚問題的具體情況,通過約談讓約談對象老老實實把問題講出來,以確定具體的問責方式;第四種是已經問責了,屬於問責後約談,是要求約談對象認真改正錯誤,正確對待組織處理。
  分析
  約談是積極行政的表現
  為何約談越來越多?人民大學法學教授莫於川表示,約談越用越多,實際上是一種積極行政的表現。他指出,過去,呈現的是一種懶政的狀態,“不出事就沒人管”,但現在約談的出現,更多要求在有苗頭的時候,積極作為。他認為,不管是行政監督,還是行政指導,約談都是為了保護我們的社會秩序不受到嚴重侵害,起的是一種“保安”作用。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認為,這與約談本身的特性也有關。“約談比較簡單靈活,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警示和約束的作用。”
  莊德水指出,現在的幹部考核越來越多,大氣治理、反腐很多工作都要考核官員,但在幹部管理體制中,考核不合格就直接免職未免過於嚴厲。“一個地方執行不力,並不是領導一個人的問題,有的時候是一些制度性的問題,有些時候是一些觀念性的問題,能夠用一些約談方式進行提醒,以觀後效,效果會更好。”
  他表示,約談也有一定的威懾力,因為是上級對下級談話,有權力行使的方向,是上級對下級的一種監督方式,一種提醒,有一定的強制性,比其他人更有約束力。
  莊德水認為,隨著中國體制的改革和公共服務的提升,約談會被更多地運用到公共管理中。
  應修訂規定規範約談
  莊德水指出,“約談是個好機制,但要防止濫用。”他認為,約談應該是介於監督和問責之間的方式。他指出:“是不是可以在以後的問責條例中明確約談的性質和作用?比如約談和一般性的問責有哪些本質性的區別?約談到底是不是問責的一種?如果是,程度具體是什麼樣的?還是約談只是一種前置性的措施,約談不成,才會問責?”
  他表示,“被約談表示工作不力,能夠起到威懾作用,但是約談不能上升到問責,兩者之間是有區別的。約談後如果沒有行政處分,只是監督、督促的作用,問責應該是具有強制力的措施,更註重具體處分以及其他行政方面的措施,責令辭職、引咎辭職、免職等才是問責手段。”
  莊德水認為,應該在談話、約談、問責之間劃一個明確的界限,明確它們不能相互替代,以及可能產生的威懾力。他建議通過修訂黨政幹部條例,對約談的方式、手段、途徑、範圍進行規定。
  薑明安也認為,需要對約談的主體、約談的情形、約談的性質、約談程序問題以及約談的效果都進行具體規定。他表示,用黨內規定的形式規範,就可以發揮很好的作用。
  本版文/本報記者 鄒春霞  (原標題:國務院至少20個部委開展約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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